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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5月15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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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5月15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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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5月15日).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5月15日)
南昌李志亮律师 体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呢过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幅度。
(1)对于从犯的一般教唆,按照本节第9条第(1)项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
南昌李志亮律师 刑事辩护文件
忠于法律、忠于事实 6 |21
(二)其他量刑情节
1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一自首论处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7)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阶段、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一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下
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5、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于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对于抢劫的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退赃、退赔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并不得超过1年
南昌李志亮律师 刑事辩护文件
忠于法律、忠于事实 7 |21
1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