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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鉴定人出庭质证 理论与实践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张志湘
内容结构





一、相关概念
?
广义质证和狭义质证
*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活动。
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
狭义上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活动。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质证。
*质证的目的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使证据是否可采信和证明力对法官心证产生影响,使法官能够判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质证的特点
第一,质证是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
第二,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
第三,质证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并且只能以言词方式进行质证。
*质证的对象
质证的对象就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它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第二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应就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辩驳。
*质证的范围
质证的范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包括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法庭采信的证据(定案的依据)
质证
?
鉴定人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遍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并在某种意义上认为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帮手(有或称技术法官)。在国外一般是将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称为专家证人。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和作用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 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