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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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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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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讲堂: “每周一法”栏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修订意义
保监会于2009年9月18日以“2009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形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新规定着重提高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旨重新申请设立,但应当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目前,全国约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4万多家,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管理,稳妥解决新《规定》发布后现行营销服务部过渡问题,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为此,今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规定》根据前期调研,明确了对营销服务部的下列监管措施:一是《规定》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统一进行管理,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将按照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二是为维护现有行政许可的稳定性,不要求现有的营销服务部按照新的分支机构准入条件重新申请设立,但应当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日常监管要求,例如,稳定和规范的营业场所,必要的设备,负责人必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等。三是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监管要求的,应在2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修改内容5:删除原《规定》部分内容
原《规定》制定于2000年,当时保险规章的数量很少,原《规定》作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基础性规章,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许可证等内容一并作了规定。近几年,保险法制建设伴随保险业的成长和进步得到不断发展,发布并现行有效的保险规章已近50部。中国保监会已就原《规定》中的上述内容单独发布或者正在制定相关规章进行规范,《规定》没有必要再行规定。因此,此次修改删除了上述内容。
重要章节条文解读(目录):
第二章 法人机构的设立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设立条件
设立法人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设立申请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章法人机构的设立——筹建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