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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偿金4021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担当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22年4月、5月份工资2738元,2022年4月份提成工资4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21元。被告从未在原告处工作过,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三
原告:郑维明,男,1946年3月4日诞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 138879769410879-8325754 被告:王明光,男,197 年 月 日诞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 电话:0879-8362371
诉 讼 请 求:
1、被告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郑家窝地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在地中毁林开荒的8亩地归还。
2、恳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赐予被告进行惩罚和赔赏毁林开荒造成原告的损失。即:原告损失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
3、赔赏原告所造成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
事 实 与 理 由:
我是郑维明景谷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村民小组组员,11013年集体承包给我的土地,地名为郑家窝。四至界限为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 西至:小路 北至:茶地边。我79年开荒种荞,83年成为承包轮耕地,95年成为顺延地,2007年补换证,始终是我经营的地,并且还上着农业税。 2022年3月被本组社员被告王明光毁林开荒约8亩,严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峻毁林:
1、毁掉西南桦300株价值300株x101元=30000元;
2、毁掉木姜子30株价值30株x101元=3000元;
3、毁掉毛木树150株价值150株x101元=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