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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前程似锦教育 2022/3/16 文件大小:1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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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换届。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
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 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印章、 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一并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或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
(三)本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
(四)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经催交后仍拒绝交纳的 ;
(五)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的 ;
(六)存在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
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扰、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要、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议,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扰乱正常物业管理秩序;
(七)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 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或者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并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
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
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
形、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 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
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对物业承接查验基
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
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并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