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这种品德就是热爱法律与祖国[5](第34页)。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国家,政府才由每个公民负责。政府和世界的万物一样,要保存它;就要爱它。因此,一切的关键就在于在共和国里建立对法律与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5](第34页)共和政体是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的。[5](第34页)可见,优良的政治品德是优良的共和政体得以建立和保存的前提性条件,而宪法教育则是配置良好的政治品德的途径。因为,社会主体对宪法知识的把握和对宪法的政治认同感即宪法意识并不能天然地生成而必须借助于宪法教育来培养。首先,宪法教育是宪法内化为宪法心理的重要途径。宪法心理作为宪法意识的浅层结构,是社会主体对宪法、宪法现象的一种不系统的、随意的反映形式,属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是形成良好的宪法意识的引擎和原动力。这种感性认识往往是外力教化的结果,而非天然生成。宪法教育作为一种有选择的、反复进行的、前后一致的宪法信息传递过程,通过家庭、学校、大众传媒、宪法实践活动等途径定然会对社会主体产生一种无形的导向作用。因此,宪法教育对宪法心理的形成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宪法教育是强化宪法思维的有效手段。宪法思维是在宪法心理基础上对宪法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之后所产生的一种稳定的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倾向,即用宪法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培育宪法思维,就是要教导宪法受教育者在思考问题、决策问题、处理问题时,必须以宪法为出发点,以宪法为根据,以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为根本目标。可见,宪法思维的本质是运用宪法,而运用的前提是必须对宪法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而宪法教育正是实现这种认识和把握的基本途径。同时,宪法思维在本质上是一种宪法习惯,而习惯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培养,在这一层面上,宪法教育的作用更是不可低估。再次,宪法教育是宪法思想形成和传播的推动力。宪法思想是宪法和宪法现象作为特定的客观存在在社会主体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是宪法思维的进一步延伸,是经过思维加工后所形成的系统的、理性化的宪法理论体系。它在宪法意识乃至整个宪政生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许多伟大的思想不仅可以照亮现实的存在,而且可以照亮前进的道路。如果没有这些思想,人类生活就处于一片黑暗之中。[6](第4页)这些思想的延续和传播是人类社会得以维持的基础条件,教育的主旨恰恰就在于传承人类这种伟大的思想。理所当然,宪法教育的宗旨也在于传播和继承宪法思想,宪法思想中的民主、秩序、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思想本身就属于宪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最后,宪法教育是培育宪法道德的摇篮。宪法道德是社会主体一心向宪的政治信念,是社会主体严格按照宪法实施自己行为的心理规范,它是把宪法理性与宪法规范结合起来的心理过程,或者说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用理性来约束情感和行为动机的心理过程。其基点在于社会主体能成为一个舍身为宪的人,社会成员具备了为民请命、舍身护宪的正义感和使命感。形成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政治操守,是宪法意识的最高境界。对于社会主体的这种境界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通过渐次的、不断强化的宪法教育,使宪法精神和宪法文化融化于社会成员的血脉之中。
三、宪法教育对宪法行为的导向作用
宪法行为是指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具体而言,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为了满足自己的特定利益和目的,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宪法权力行为是国家及国家机关为特定的公共利益而为或不为定的行为。无论是公民的权利行为,还是国家的权力行为,在行为过程中都涉及到为什么为或不为这种行为,如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会产生何种后果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都必须借助于宪法教育来完成。首先,宪法教育有助于让宪法主体清醒地认识到其行为的目的。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错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宪法主体的公民或政府对自身行为目的认识不足,而这种不足则在于宪法教育的停滞与落后。例如,在选举过程中,很多公民会主动放弃自己的选举权或消极被动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是因为这些公民并未认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