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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珠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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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珠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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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珠海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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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作。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证记载的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未记入法定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建筑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效劳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费按月计收。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说明和解释。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次月起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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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产权或者租赁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并结清物业效劳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或押金等附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押金。
物业效劳企业对房屋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可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
装修保证金或押金以及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效劳费。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可以选择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效劳企业安排清理。业主自愿委托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统一管理为由强制提供清理效劳收取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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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不自行清理装修垃圾,也不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清理的,物业效劳企业进行清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该业主承当。
    第二十四条 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三张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的,可按制作本钱收取工本费。
出入证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将经营情况每半年按幢或单元在其显著位置分别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经营工程、时间、经营收益、资金使用明细。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效劳收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不得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效劳,该效劳收费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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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业主自愿委托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增设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效劳工程和收费,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约定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效劳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