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由区、县(市)、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在有关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区管委会核准。
按照土地管理的农民建房分户原则,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规定,严格进行农业人口的家庭分(立)户管理。市公安局应按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分户立户和户籍转换的监督。
(六)对补偿个案问题处理的监督
区、县(市)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和标准,不得个人擅自表态决定补偿个案。一般补偿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区、县(市)征地办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报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对补偿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监督方式
(一)内部监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项目抽查、听取汇报、定期检查、群众座谈等多种形式,对补偿调查登记情况、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数的认定、补偿费用的发放和公示情况以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分配、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计监督。项目拆迁完成后,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抽查拆迁项目,对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用、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分配以及社保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三)群众监督。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在拆迁项目现场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依据职责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一致,并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履职情况、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区、县(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政策把关和解释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统一管理,确保补偿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负责全市安置用地、社保用地指标的核定,及时核发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按政策标准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负责对城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勘和认定;对征地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市劳动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就业援助和岗位安置政策,督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加强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定工作,加强对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和户口转换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4、市房产局:加强对被征土地上非农业人口中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分房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间内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和发放保障住房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