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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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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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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未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九条衔接资金项目招投标准
(一)衔接资金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二)衔接资金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三)衔接资金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四)衔接资金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五)衔接资金项目投资在101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101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衔接资金项目投资在101万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条衔接资金项目采购标准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陕政办函〔2022〕101号)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限额标准为30万元。
第十一条补充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2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三条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验收参与范围,组织相关镇(街道)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衔接资金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主体,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报账制。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