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根本原那么,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分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当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生效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原那么:〔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那么。〕
从旧原那么;
从新原那么;
从新兼从轻原那么;
从旧兼从轻原那么。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对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根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
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
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
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说明某一犯罪客体。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局部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
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那么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