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规范性文件是否全法;
(二)林业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
(三)具体行政执法是否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事实是否清楚,证件是否确凿;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7)罚没财物是否按规定处理;
(四)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
(五)林业行政赔偿是否依法处理;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嘏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制定的林业地方性和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定的林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本级林业寸一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报送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的法律、法规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有关的林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好制订、修改、废止工作。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前一年本辖区内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大数额或者罚款等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于30日内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闻门应定期抽查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阅案卷和人关材料,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表》,并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反林业部。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交办和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行政违法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六经审查后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及时立案;属于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属于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发送《林业行政办通知书》,督促及时依法查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案件处理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督办机关。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拆和检举,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告知申拆人或检举人向有管辖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不符合复议条件,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拆讼,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改正或者予以秩序撤销、变更。
第四章奖励现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