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价格鉴定合法、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应遵守《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法、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盗抢物、损毁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物、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财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物。
第四条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
第六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事价格鉴定工作。
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通过认真调查研究,以详实可靠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得出真实可信的价格鉴定结论。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严谨的作业流程,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使价格鉴定结果准确合理。
公正原则,是指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为办案机关公正地提供价格鉴定结论。
第七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一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市、县(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最终复核裁定工作。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办理下级价格鉴定机构移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经批准设立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的,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办理同级办案机关委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助上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
第八条县及县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应当设立价格鉴定机构。
第九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或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予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员资格。
第十条价格鉴定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健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价格鉴定人员应当熟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操作规范,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为丰富的价格理论知识和价格鉴定专业知识。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价格鉴定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委托书时,应对办案机关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查验。
对委托事项不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进行补正。办案机关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