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3: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第三条获得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尺寸、河北中小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获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未获得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使用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