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6]第4192-11号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7/F, Block D, ParkviewGreen,9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Tel: 8610-58137799Fax: 8610-58137788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根据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备案发行2016年度第七期人民币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已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合规性条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以及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三)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四)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鞍山钢铁集团公司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3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五)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