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演讲
PAR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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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下载: 驳回环保组织的赔偿请求。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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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认定事实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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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保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与环境污染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所涉副产酸虽然符合化工产品标准并可销售,但其在被抛弃时,由于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被告企业将副产酸交给无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江中公司等单位处置,并且所支付的款项远不足以补偿正常无害化处理上述废物的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安全处理即被倾倒,造成水域严重污染。被告企业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应该承担环境污染修复的赔偿责任。
常隆化工等6家企业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均有相关票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证实,故被倾倒副产酸数量不能认定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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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认定事实与判决
两万多吨的副产酸倾倒进河流,对水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事实不可否认,修复费用将远远超过正常治理成本。由于河水的流动,污染源必然会向下移,即使倾倒点的水质有所好转,达到Ⅲ类水质,并不意味着区域性水生态环境已完全修复,依然需要进行修复。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损害评估的推荐方法,污染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地表水污染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为:Ⅲ~6倍。相关水体受污染前的水质状况均为Ⅲ类地表水,应当按照Ⅲ类地表水的污染修复费用系数,。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和《固废法》第八十五条,判决:、、8463042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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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上诉意见及辩解
被告企业不服泰州中院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程序不当;
,也无非法倾倒的故意,其销售行为和江中公司等单位实施的倾倒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程序不规范;
,不再需要人工干预,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不合理。各企业还就被倾倒副产酸的数量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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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上诉意见及辩解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答辩: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不适用于本案。
,实质是以买卖形式掩盖非法处置危废目的。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pH≤,属于危险废物。
***、倾倒单位负责人的记账本、磅码单、被告企业工作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认定被告企业各自被倾倒的数量,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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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上诉意见及辩解
江苏省检察院认为: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及环境污染行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