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二〇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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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交通事故概述
第二节 交通事故的分类
第三节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第四节 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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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中华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是指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于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但是符合《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的,在实践中作为轻伤处理。
司法部2004年4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按照其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二、三级,轻伤一、二、三级,轻微伤一、二级,共八个等级。
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但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含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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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事故的原因分类
(一)事故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二)车辆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三)道路与交通设施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四)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
(五)意外的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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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事故肇事主体的交通方式分类
(一)机动车事故
(二)非机动车事故
(三)行人、乘车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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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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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除此之外,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自行协商处理: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
财产损失较大(佛山籍车损超过一万元)的;
财产损失轻微,但是前面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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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等损害赔偿事宜。(私了)
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之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已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报保险)
事故方可以致电保险公司等保险勘察人员前来勘察,也可以双方自行开去各快处快赔业务办理点去快处快赔,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南海公安”进行在线直赔,方便又快捷。
如果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填写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作为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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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由1名以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或者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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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程序
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撤离现场的,以及虽然发生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但是受伤人员自己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都应当迅速报警。赶到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现场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自行记录并撤离现场后,因为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而报警的,当事人应当向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警察根据该文字记录材料和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制作现场记录,并交由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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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完毕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的,交通警察还应当当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