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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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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
第十四章 对债权的执行 ..........................................
第十五章 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
第十六章 清偿与分配 ............................................
第三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
第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错误 ! 未指定书签。
第十八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第四编 附则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法性原则】
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独立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
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
使。
第五条 【高效透明原则】
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执行当事人对执行的进展情况享有知情权;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执行当事人。
第六条【比例原则】
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应当与执行目的相适应,避免不必要的侵害。
第七条【协助执行原则】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执行。
第二章 执行机构
第八条 【执行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执行局,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裁决机构、执行实施机构和其他必要的机构。
执行裁决机构由执行法官和书记员组成,负责执行中实体争议和程序争议事项的处理。
执行实施机构由执行员和书记员组成,负责执行实施事项。
第九条 【执行员的资格与管理】
执行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由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执行员的任免程序和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条 【辅助人员的职责】
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机构有权通知司法警察到执行现场维持秩序、保护执行人员的安全。接到通知的司法警察应当服从执行法官、执行员的指挥。
其他执行辅助人员应当根据执行机构的指令辅助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的回避】
执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执行局长、庭长和执行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执行员、书记 员和执行辅助人员的回避,由执行局长决定。
第十二条 【上下级执行法院的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决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工作。
第三章 执行管辖
第十三条 【地域管辖】
强制执行由执行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或者行为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行为履行地不明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船舶的执行,由距离船舶停泊港最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