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ⅩⅩ民间金融街(下称“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集效应,促进利率定价机制形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管理人员等拟任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
(八)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市场定位,明确主要的服务行业和对象,设计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实行特色化经营。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企业应向越秀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 、 、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越秀区政府初审申报材料合格后,出具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办。越秀区金融办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申请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组织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对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准。省金融办备案通过后,市金融办正式印发核准设立的文件,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凭金融办印发的核准通知进行工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向越秀区金融办提出申请。越秀区金融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查核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法人代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设立分支机构;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章 非现场监管
第九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须安装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在系统中实时准确披露贷款、融资和财务等方面信息。
第十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合计不超过5个,账户开立情况须报越秀区金融办备案,每季度末向越秀区金融办报送账户信息。越秀区金融办每月通过人民银行系统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账户信息和贷款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账户开立超过5个或未备案、贷款信息错漏等行为,须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视情况做出整改决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办业务。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系统信息和相关情况,及时调整、制定监管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督促越秀区金融办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
第十二条 越秀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财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报送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