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区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我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浙委办〔2006〕72号文件和丽委办〔**〕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由乡镇、街道党委讨论决定安排工作岗位。原则上安排担任助理职务为主,包括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4、管理考核。对到农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集中上岗培训,重点学****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乡镇、街道党委作为管理主体,要把高校毕业生列入村、社区专职干部管理范围(可不占村、社区专职干部职数),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所在乡镇、街道党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由市里统一制作,合同一般3年一签。在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实施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至所在村和社区。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乡镇、街道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或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应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表现较差、工作不胜任、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5、激励机制。对于在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及时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根据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开始,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招考公务员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市级以上机关或面向社会招考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时实行加分,凡报考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其他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可享受与参加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考试总分可加10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且连续3年考核均称职以上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或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我区规定,在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且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连续3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可加10分。
6、工资待遇。聘用期间,大专生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生的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并按企业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对3年后仍留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