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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 钱品石》税收征管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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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 钱品石》税收征管法细则.doc

上传人:531704189 2016/12/16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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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八条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