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调取证据申请书5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住XX市XX县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被申请人:XX市XX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调取证据申请书5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住XX市XX县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被申请人:XX市XX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所在地:XX县区铁东村
申请事项
1、调取龙凤国土局王海涛现场测量的数据及土坑的照片
等现场勘察资料。
申请理由
该证据能充分证明现场勘察的土坑照片系原告承包的60亩土地未建完的大棚地址。故申请法院调取。
申请人:
2012年4月24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市XX县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被告:XX市XX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所在地:龙凤镇铁东村
被告:刘国金,男,52岁,汉族,XX市XX县区路桥公司工人,住XX市XX县区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4月被告铁东村委员会与原告单位原市建一公司签订6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