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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2/3/18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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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金属销售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鉴定证书);
(二)造币厂类产品:指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造币企业(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长城金银精炼厂和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为每个产品配发由生产产品的造币企业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其他类产品:指由具备白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贵金属厂商或我行品牌贵金属加工商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为每个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四)所有我行销售的产品须配有贵金属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证书),标明厂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保管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厂商准入审批流程
业务发展部负责拟准入厂商资质的尽职调查和初审,形成报告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同时应提供拟准入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线认证证书(如有)、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对证照原件要进行审核,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产品准入审批流程
业务发展部负责审核准入。审核通过后,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经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二)根据协议约定,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并支付购货款;(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我行销售点;(四)业务发展部和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保管;(五)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六)清算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贵金属厂商退货或换货。
第十八条代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二)根据协议约定,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我行的销售点;(四)业务发展部和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保管;(五)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六)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由营业部与贵金属厂商对账,形成销售清单,由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我行依据发票金额将当期应付货款划付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七)我行应严格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向贵金属厂商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产品价格管理
(一)经销和代销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以及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10%(投资金条类产品除外);
(二)我行可与贵金属厂商友好协议,根据产品供需、客户需求等实际情况在展销会促销、批量购买、大客户营销等方面进行折扣优惠折扣,折扣后产品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或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5%(投资金条类产品除外)。严禁低于成本价销售。
(三)金条、金锭、金盘、金章、金铤、金***等非异形类产品,每克零售价原则上与当日基准金价的价差不高于100元;
(四)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产品及价格等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牌、电子屏、跑马灯、宣传页、短信、电话等;
第二十条产品销售流程
(一)柜台以现金、账户扣款或POS机刷卡等方式收取客户交付的产品销售款;(二)打印或填写贵金属销售凭证,并将凭证作为传票附件;(三)销售人员严格核对销售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与实物是否相符,以及销售金额与收取款项是否一致等。核查无误后,将实物产品交予客户,并请客户在销售凭证上签字确认;
(四)销售人员可根据白身情况及客户需要,采取收取订金的销售方式进行产品预售。收取订金比例由营业部白行确定。待实物交予客户后,订金确认为我行销售款。
第二条销售收入及手续费收入
(一)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按进货价格确认销售成本,买卖差价为我行收益;
(二)手续费式代销业务,按照实际代理销售的金额或产品数量向贵金属厂商收取固定价格或固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按协议中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销***管理
(一)原则上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销售当月开具,与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保持一致;
(二)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由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产品售出后将发票交与客户;(三)手续费式代销业务,由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我行交与客户;(四)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专夹保管
第二十三条产品报损
贵金属产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因非人为原因形成的损耗、丢失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