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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摄影摆姿指南.pdf

上传人:陈晓翠 2011/8/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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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需要稳妥处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上市前的股权重组问题。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即存量的结构调整和增量的股权融资。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前的股权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引进高端人才,实现高管人员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利益的三位一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既搞存量股权转让又搞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融资,两方面加起来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权较大幅度的变动;有的个别公司则抱着“捞一把”的思想,利用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的所谓题材,通过高溢价对外出售股权;个别企业以上市为名,以引进战略投资为幌子,搞非公开发行,触犯法律法规。这些都给公司上市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上市前的股权重组必须坚持三个“一定”原则,即“比例一定要适当、价格一定要合理、程序一定要规范”。
(一)股权重组的比例问题。
企业上市前股权重组,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融资,都要把握“量”的尺度,比例一定要适当,将股权变动的比例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原则上,我们认为不宜高于20%。如果比例过高,造成改制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可能会对企业上市产生一定影响。
(二)股权重组的价格问题。
股权重组时,价格一定要合理,充分权衡新老股东的利益。既要防止低价转让或出售,侵害出让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权随意提高转让或出售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此外,同一次增资的折股比例应一致,要体现“公平”原则,并且尽量采取现金出资的方式。
(三)股权重组的认购程序问题。
一是入股资格的确定。增资入股时间不同,对股东资格要求不同。绝大部分企业要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企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但对相关程序有严格要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
二是增资扩股的程序。企业无论在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增资扩股,都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虽然法律法规取消了新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提高了禁售期要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现实中,许多企业运作不规范,不重视认购程序,认购人对锁定期新规定不了解,极易形成法律纠纷,产生信访举报,影响企业上市工作。
二、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整合问题。
资产整合是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为了优化资产结构、理顺业务关系、减少关联交易或避免与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等情况,通过合并、分立、收购、出售、债务重组等形式进行的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组织的优化和再造。当前,企业在改制进行资产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产整合不彻底,没有达到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公司独立性的目的;二是资产整合比例过大,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增加了上市时间成本。
(一)资产整合要以增强独立性,实现企业整体上市为目标。
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所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应达到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将产供销纳入统一体系,与主营业务没有关系的业务资产应予剥离,但是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后勤保障等部门不宜剥离。
(二)资产整合比例不要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
公司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所以企业资产整合要考虑到这一因素,尽量避免发生这样的变化,否则将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
判断主营业务变化考虑的参数:一是性质,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发生变化,如产品种类发生根本性改变;二是数量,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虽然未发生变化,但是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对于“重大”的界定,有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数量标准,只能依赖于专业判断。判断数量是否重大,应看该项资产及其带来的收入占整个企业资产和收入之比,目前惯例掌握的警戒线是30%,超过该比例的,对上市时间周期将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判断,应考虑发生变化的职务的高低,至于变化的数量可以参考《办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