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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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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ppt

上传人:autohww 2016/12/17 文件大小:6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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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第2章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第22章章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经济上的而且是在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汽车保险有效期内,所有权转移,不需要重新投保,但需要进行批改手续。保险利益消失,则保险合同终止。【案例1】 2000年7月末,某县林业局将本单位一辆已投保的奥迪轿车以20万元卖给该县钢窗厂。双方到车辆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了交易和过户手续,变更了车牌号码,付款后车转交钢窗厂使用,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8月15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交通部门处理,该款奥迪车负主要责任,赔付对方7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核实发现该车已于7月底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变更了车牌号,车辆过户后并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于是,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条款第2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上的利益。被保险车辆转卖后投保人(案中就是被保险人)已经不再具有对原车的保险利益,丧失了被保险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请求权。而且被保险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合同中的保险金只能最终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总结】车辆过户后必须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出险后很可能得不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