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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叙永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
第 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求前提下确定开发容量。
第 条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100%。
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 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 :
( 一) 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
( 二) 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 16 米进深部分 ; 进深不足 16 米的,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第 条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为小区服务的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停车库、管理用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池等设备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因为地形高差局部露出地面应采用斜坡绿化和高大乔木予以遮挡、美化。
公厕、垃圾收集站、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小于 6 平方米的门卫室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居住建筑底层无围合结构的架空部分,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按规定计入项目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米,大于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米,层高大于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 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除外 ;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 米,层高大于 米的,不论层内是
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单层厂房层高超过 8 米的,按 2 倍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 条空中花园、空中院馆、绿化空间等名称应统一规范为阳台。相关规定如下:
每套住宅阳台 ( 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 ) 的水平投影
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凸窗及空调机位的进深不得大于 米。第三章建筑间距及退让
第 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 ( 含阳台、外廊 ) 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 ( 含阳台、外廊 ) 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飘窗不计算建筑间距。
第 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条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一) 建筑计算高度 27 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面宽大于 16 米的,一律按主采光面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的,按次采光面计算。
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4 米。次采光面若无开窗或仅有厨、卫开窗者 ( 窗口尺寸不得大于 米 米) ,
低层、多层半间距不小于 4 米,中高层建筑半间距为 米。若次采光面有居室、客厅开窗者,按主采光面进行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建筑剖面长度超过 16 米处按主采光面计算和其它建筑的距离。
( 二)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7 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大于 24 米的,一
律按主采光面计算,面宽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的,按次采光面计算。
若次采光面有居室、客厅开窗者,按主采光面进行计算。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