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详细法律解说
一、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主要 还得看各省的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 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挪用***、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 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 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 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 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 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 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 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 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 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 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 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 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 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 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 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 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 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
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