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补充协议
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前述合同的补充。现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合同第五条
“产权登记面积”指和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登记的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中登记面积时,差额部分由出卖人在交房入住时一次性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中登记面积时,买受人在交房入住时一次性补足所差房款。
第二条、关于合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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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及动乱;(2)火灾、水灾;
(3)自然灾害:地震、暴风、暴雨,发生此情况,以相关部门提供材料为准;
(4)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因非出卖方原因造成的商品房延期交付。
第三条、关于按揭的办理:
1、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在出卖人指定的日期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所需材料。
2、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供办理按揭有效材料,及不配合出卖人办理按揭手续,或因买受人资信原因,国家政策原因,造成银行拒绝贷款,无法办理贷款或按揭成数不足,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7日内主动与出卖人商议协商付款方式,并按时付款。双方协调不成,或买受人不能按调整后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承担累积已付款10%在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全权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所产生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再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
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出卖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但不提供保证金担保。买受人办理期限为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30天,贷款额由银行直接转入出卖人指定账户。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贷款额度不足,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7日内主动与出卖人协商调整付款方式,并按时付款。双方协商不成,或买受人不能按调整后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承担累积已付款10%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沙盘、模型,售楼书(或其它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具体承诺。
第六条、
买受人应保证合同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情况真实无误,因上述原因造成出卖人无法将履行合同的各项通知、文件口头或书面传达给买受人造成的合同延迟履行,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期限内缴清所要缴的各种相关费用,包括办理按揭办理产权的相关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按晋中市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第八条、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的补充:
1、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书面通知的期限,按期与出卖人办理完毕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商品房交接手续。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后,如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事由而拒绝或迟延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可将商品房转交物业管理机构保管,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