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颁布时间:2002-03-15所属类别:行政法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 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1251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整律师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司法部、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2、 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 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 本标准的10倍。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规则见附件二。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 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木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 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 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1、 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 协商收费。
2、 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 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 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 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二: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进和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⑴侮辱、诽谤案件;
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⑶虐待案件;
2、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⑴故意伤害案件;
⑵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⑶侵犯通讯自由案件;
⑷重婚案件;
⑸遗弃案件。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 案件。
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
(二)其他简单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 简单案件。
二、 重大案件
(一) 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 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3、 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