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10-08
2011年第8号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10-08
2011年第8号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年一月份启动。
第十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纳税人,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研究确认,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渠道,将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并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提供A级纳税人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复评,以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日至复评启动前一日为复评所属期。如有必要,将不受复评期限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等级个案调整。
第十七条 复评发现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一)非正常原因,在复评所属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二)复评所属期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第十八条 复评发现A、B、C级纳税人在复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