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4,486KB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艺人生 2022/3/19 文件大小:4.38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  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
  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在计分排队时可适当加分。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准入围家庭轮候时间,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围家庭。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准入围资格,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
  第三十六条 入围家庭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入围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建设用地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