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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lmus1 2022/3/20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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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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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夫妻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能撤销吗?
引言
之前曾谈到离婚协议,此处笔者再叙述一种夫妻之间的协议一一婚内财产协议,也叫婚内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或另一方,即使该房产没有转移交付到子女或另一方名下,也不能行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肯定会有读者想问,把“赠与”二字去掉呢?法律不玩文字游戏,以实际内容考察是否属于赠与。把财产赠与子女呢?同样,举重以明轻,赠与婚姻另一方尚可撤销,何况完全无偿赠与子女。
(二)支持行使任意撤销权一一学理观点
1、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不带有身份关系。理论认为,判断夫妻间的行为是否带有夫妻身份关系?若该行为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或独立于夫妻关系无法实施,则带有夫妻身份关系,反之不带有。而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可独立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如同买卖、担保等法律行为。身份关系适用〈〈婚姻法》,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反之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
2、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系无偿行为,一方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在无明确对价的情况下,白不待言系无偿行为。
3、上述的〈〈婚姻法解释三》将一方财产约定归属于(赠与)另一方所有之情形,排除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之外。
虽然司法实践将一方财产约定归属于(赠与)另一方所有之情形排除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之外。但在学理上对此仍然存在争议,并不为所有学者能接受。
1、生活中,许多夫妻一方在婚后都会要求将白己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也是如此,与夫妻关系有密切关系。婚内财产协议以婚姻关系的稳定为前提,是对家庭赖以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的处分,并非单纯无偿,带有对于婚姻家庭的美好憧憬与期许。
2、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行为也存在明显不同,赠与完成之后即财产交付转移后,原财产所有人仍然可以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对财产享受部分财产权利,如孳息以外的财产收益。
3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该赠与行为不是孤立存在,它经常与夫妻间的经济补偿交织在一起,如对一方多年来操持家务和养老育幼的对价,显然不能当然地将其视作无偿。
4、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行为涉及不动产登记免征契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土地房屋等权属在夫妻间的流动,并不涉及交换关系,故此类变更权属登记的请求应当与买卖赠与等行为区别对待。当然现在房地产已经改征增值税。
三、婚内财产协议赠与条款的辨析
上诉针对婚内财产协议赠与条款的司法实践以及学理观点,均有可采之处,其本质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个人财富积累,个人利益与夫妻关系的矛盾凸显,两者有交织又有矛盾,当然将两者对立不可取也不现实。接下来笔者从两方面阐述:
(一)任意撤销权是对赠与者的救济
从实践而言,婚内财产协议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是对赠与者的救济。房产、车辆等价值积累并不是轻易的,对一些中产家庭而言,可能包含了几辈人的积累。网友戏言“我爷爷娶我奶奶用了半斗米,我爸爸娶我妈妈用了半头猪,我娶媳妇用了半条命”,道出了当下婚姻的心酸。在此种情形如果对赠与条款效力辨析不谨慎,在婚姻憧憬落空同时财产落空,抛开法律不言,对社会公众而言难以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