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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与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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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与探讨.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3/2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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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与探讨
作者:利少媚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自198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先后具体福利,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1(因2019年起个税执行累计预扣法,故本文按年累计收入测算):假设曾某年收入为17万元,免征额6万元/年,,,CFO学费2万元/年。即曾某年应纳税额为:(170000-60000-13200-24000)×10%-2520=4760元。若改为企业为其报销学费,工资总额调整为150000元/年。则曾某年应纳税额为(150000-60000-13200-24000)×10%-2520=2760元。这样在没有影响曾某总收入的前提下,就可以节税2000元。

(二)增大税前扣减项目金额

在减少名义收入的基础上,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增大税前扣减项目金额(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及国家现有制度可扣除项目的上限标准等)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且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公积金政策,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员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机制,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同时也能降低企业和员工的税负水平。

曾某年收入为12万元,免征额6万元/年,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暂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

曾某应纳税额为(120000-60000-120000×7%)×10%-2520=2640元,曾某实际收入为120000+120000×7%-2640=125760元。

企业实际负担为120000+120000×7%=128400元。

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若把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则员工工资A需满足以下公式:

120000+120000×7%=12%A+A,即A=。故曾某应纳税额为(-60000-×12%)×10%-2520=

元,+×12%-=。+×12%=128400元。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2640=-,-125760=。

可见,企业应尽可能在国家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年底考核奖金纳税筹划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明确,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个税的政策给予3年过渡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那么,在过渡期间,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应选择“单独计税”OR“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呢?

例3:



假设曾某年收入为6万元,年终奖金2万元,免征额6万元/年,,假定曾某无其他综合所得及减免税事项。

方法一:单独计税

①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000/12=,确定适用税率为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②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应纳所得额=(60000-60000-13200)=-13200元,故2019年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600元

方法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曾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20000-60000-13200)×3%=204元。

显然,曾某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划算,可以省下600-204=396元个税。



延用中等收入者例子,把曾某年收入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