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科创板信息披露风险
作者:冯子扬
摘要:在科创板实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证券发行机构的工作重心是对注册文件形式进行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判断。市场的定价效率依为如此,保荐机构很难保持真正的独立性。
(四)违规信息披露问责机制不完善
对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我国并没有明确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边界,这就使得中介机构的行为很难被指引。如果投资者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而造成损失,由于证券市场对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且胜诉不定,这就导致相关机构及企业未能对投资者做出相应的赔偿。
四、完善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从“审出好公司”到问出真公司,明确信息披露标准
目前我国主板市场采用核准制审批上市公司,企业只有达到规定的多项指标之后才能上市。在核准的过程当中,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消费者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判断,力求为市场“审出好公司”。而科创板实行的是注册制,主要是以问询作为主要的审核方式,在多次的问询与回答过程中,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为投资者“问出真公司”。以“真公司”作为信息披露标准,主要是看公司所披露出的信息与公司的真实情况是否一致,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中介机构通过问询的方式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可以持续经营。在科创板发展的初始阶段,审核是确保注册制稳定运行的重要前提。
基于以上对注册制审核的分析,发行人所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是审核的重要依据。针对科创企业自身的独特性,要重点关注发行人所递交的有关科技创新事项的披露情况。发行人的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投产变现能力如何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这些都是投资者所最为关注的问题。只有向投资者呈现发行人公司的真實情况,投资者才能做出投资决策,形成良性循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市场化改革。
(二)从“全面询问”到“重点询问”,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问询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督促手段,始终要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询问时,详细全面并不是首要原则,因为这样会增加问询与被问询双方的负担,一定要有的放矢,对重点问题进行详细问询,例如,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与同行业的公司相比经营状况是否正常、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潜力,强化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征和经营模式的信息披露,突出影响风险判断的信息披露。对存在疑问的地方,要求发行人提供合理的依据,以致能够消除问询人的疑问,进一步提升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是问询的核心,对招股书上所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多轮问询,询问的层面尽量多元化,包括法律、财务、行业等层面,以投资者为导向,突出有效信息,在多轮询问中,越是到后期越要突出询问的重点,在保持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尽最大努力进行信息的充分披露,以逐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三)构建良性信息披露生态
1. 完善发行人的问责机制
参照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问责机制,监管机构主要是进行持续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进入科创板的企业采用的无罪推论,整个监管体系的重点并不是放在入口的审核上。我国在科创板注册制的建设过程当中也应该逐步化解入口端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平衡到入口端与持续监管端。推进各市场主体发挥生产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2. 推进权力机构归位尽责
要想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大量的实务经验。监督质量的高低主要是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以及预算的投入,监管人员不能局限于政府工作人员,也应吸纳更多的资本市场从业人员加入进来。监管机构要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以资本市场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准确。面对互联网信息化所带来的机遇,监管机构应运用强大的数据运算、人工智能等功能,提升监管水平,整合信息资源,注重信息共享,让人工监管与科技监管走向融合,提升监管效率。
3. 促进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例还是相对较低,散户的信息识别能力有限切参差不齐。科创板注册制应引导投资者机构化,并且不断深化投资者教育,倡导个人投资者通过机构参与投资。同时,中介机构要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保持审慎的职业态度,发表客观的专业意见。
(四)强化问责机制,增加违规成本
在2020年最新出台的《证券法》当中,关于证券法规的违规成本显著提高,后续工作的具体落实还取决于执法机构能够坚持严厉的处罚规则。我国应该建立专业化的关于证券法规的法官队伍,以便于交易所直接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交易证据。证券集团可以建立统一的律师代理费用标准,并在律师费用方面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