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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docx

上传人:wawa 2022/3/20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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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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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需仔细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运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须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须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受案后,对于须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快速组织力气勘验,以发觉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第三节 侦 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安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安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留意事项、参加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须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管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运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打算,熟识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安排。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化。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实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假如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照实地供应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实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遇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觉和搜寻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特地学问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帮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加勘验、检查工作,必需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现场勘查必需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