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十条 各级工会必需严格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收入范围开具专用收据,不得超范围运用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专用收据号段依次运用专用收据,填写手写和机打专用收据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样。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缘由作废的专用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专用收据管理制度,运用全总财务部组织开发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由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印制安排、领购、运用与保管等,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刚好报送专用收据的领购、运用、结存等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领到专用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状况,一经发觉应当刚好交回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交回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专用收据遗失,应当刚好在县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缘由等有关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妥当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收据存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缩短为3年。
第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须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运用的须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心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合并的工会,在办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经运用的专用收据存根及尚未运用的专用收据登记造册,填写《中心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和管理须要,对各级工会领购、运用、保管专用收据的状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其次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监督检查,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不得隐瞒状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领购、运用、管理专用收据的,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应当责令该工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工会的专用收据。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各省级工会可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即日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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