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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docx

上传人:mama 2022/3/20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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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可见,纳税人的偷税手段是特别隐藏的,这就要求我们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明察秋毫,遇到可疑问题穷追不舍,既要作到企业帐证相(核)对,又要帐实相(核)对。
(3)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948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年度纳税状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年度的“在建工程”明细帐检查时,发觉7月份“某某酒精车间”借方有发生额。经了解,该企业正在新建一酒精车间,检查人员随即想到该企业可能存在从“原材料”库中领用钢材等物资用于基建的问题。因此先检查了该企业“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明细帐,未发觉有钢材购进记录。随后又对“在建工程——某某酒精车间”明细帐比照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了检查,在其记录的工程成本中也无钢材项目。于是检查人员确定通过检查“原材料”明细帐核实问题。通过检查“原材料——钢材”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及比照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出库单等,发觉某某酒精车间领用钢材金额30万元,其中:5万元对应科目为“制造费用”;25万元对应科目为“待摊费用”,且无应交增值税的核算,经核实,发出的原材料为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说明说这些钢材是用于酒精车间设备的大中修理。为此,检查人员又进一步到该企业技改办了解并查阅了有关资料,但未发觉2002年7月份以来的大中修理记录,却发觉了某某酒精车间的工程预算书及有关工程成本明细表,从中证明该批钢材正是用于了新建车间工程,且金额数量均相符,并非设备的大中修理。在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了由于当年市场需求扩大,白酒及酒精销量激增,造成当期销项税额过大,而进项税额抵扣偏少,为少缴增值税,企业将新建工程领用的钢材小额部分干脆记入“制造费用”帐户,大额部分则通过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分期转入“制造费用”的方式进行核算,,从而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2)案情分析
该企业采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钢材干脆记入“制造费用”而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的方法,从而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该企业躲避税收的手段特别隐藏,且这种状况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在检查中要特殊留意。检查此类问题,我们应首先检查企业的“在建工程”明细帐,审核检查期借方有无发生额;其次留意工程所用物资;然后通过检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原材料”等明细帐,核实其工程领用材料的来源,必要时可延长到企业其他部门车间。如证明是从“原材料”帐领用,看其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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