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重大改变,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五、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见下表。
(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学历为标精确定工资金额,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2)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根据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中专、,;薪级工资对应薪级为
5、
6、7级。;。未取得资格不予以发放基础绩效。
(3)取得较高职称根据相应职称调整。
(4)院工会负责聘用职工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资。
2、院龄工资(签订合同之日认定院龄)。
根据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1年,中级15元/1年,高级25元/1年。
3、业绩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依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安排。
4、院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投保。
5、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与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6、自愿加入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与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六、院聘人员管理
1、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办理等。根据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探讨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聘用人员档案放在工会,工资、管理、聘任由工会负责。
2、依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需担当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化、管理、运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详细考核方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4、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依据状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5、院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