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实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问该问题如何处理?
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后来有一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缘由而引起爆炸,汽车报废。甲恳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缘由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恳求赔付。(不能一概而论,审理过程中,如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经提示甲留意这一条款并作了说明,则乙败诉)
引出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
52、53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 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二、履行抗辩权问题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案例
(一):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恳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1) 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即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依次之分,应同时履行; (3) 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 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A 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B 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案例
(二):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恳求乙付款,乙拒绝。问:乙拒绝是否有理由?有何正值理由?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1) 双方互负债务,即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 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3) 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案例
(三):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觉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实力,并有准确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问:甲是否有权如此做? 担心抗辩权:成立条件 (1) (2) (3) (4) 双方互负债务,即担心抗辩权亦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担心抗辩权乃先给付义务人;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