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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docx

上传人:mama1 2022/3/20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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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第9条规定对一般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一律按犯罪所得数额为标准定罪量刑。但有学者就从金融诈骗罪犯罪客体主要方面是金融秩序,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主要方面是市场经济秩序,均不是公私财产权为由,提出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采“交付说”而不是“占有说”,在行为人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形下,应以多次诈骗的总数额(犯罪交付数额)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量刑时可将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情节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但这种推断在逻辑上并不能证明行为人之前签订的合同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行为人事实上履行了之前的合同,并不肯定侵害经济秩序、金融秩序。行为人 “最终一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履行合同,从逻辑上才能认定行为人此次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以合同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定罪惩罚。










要明确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间的界线要从三者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入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形成法条竞合,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也形成法条竞合。《刑法》第226条对诈骗罪有如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即是特殊规定。所以在犯罪行为既构成诈骗罪1










2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06页。信用证诈骗罪未明确要求“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但社会实践中运用信用证结算的数额都已符合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可以认定“数额较大”是内含在信用证诈骗罪中的。
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的状况,应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合同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一是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客体都是困难客体,诈骗罪是单客体;二是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在市场上实施,以交易关系为依托,具有金融法规、民商事法规违反性,是“准法定犯”,诈骗罪是典型的自然犯;三是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要求的“数额较大”,在金额要求上明显不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要求的“数额较大”,在金额要求上也有不同;四是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
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也是法条竞合关系。金融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一类,如信贷合同、保险合同、集资合同等。金融诈骗罪的实质就是利用金融合同关系进行的诈骗犯罪。从金融合同的角度考虑,金融合同在各种合同中具有特别性,因此金融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别情形,在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竞合的情形下应定金融诈骗罪。对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贷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现在的通行做法是以合同诈骗罪定案。对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可以从票据关系入手分析,票据关系实质上是债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合同,所以票据诈骗罪是一种特别的合同诈骗罪,两者构成竞合,一般以票据诈骗罪定罪惩罚,但也不解除在竞合时适用最相当原则得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情形。案例:犯罪嫌疑人Q某,冒称N市某物资公司经理身份,与T市某厂签订了数百万元的购销合同。在T市厂方派人实地了解状况时,临时租借办公室和员工,并伪造汇票给T市厂方人员出示获得了信任。T市厂方按时发贷至N市停车场,Q某将伪造的“汇票”作为贷款形式支付。在全部提取贷物后Q某销贷至外地,逃之夭夭。对Q某的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对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学界存在争议,但多数人支持从合同的意义上理解信用证关系,笔者也同意信用证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别情形,当两者构成竞合一般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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