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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br/> 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断提高对党的相识.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列为入党主动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主动分子,预备党员培育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状况.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必需经过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且考试合格,《党校结业证》的同志,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主动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育教化后(表现特殊优秀的高校一年级同学考察时间可放宽到十个月,按校委组[2005]34号文件执行),由党支部提名,在听取培育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看法的基础上,经综合政审,由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探讨同意后,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主动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核后上报.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党工委,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在每年 12 月 30 ,应与党委组织部协商,可在 9 入党主动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培育,教化的有关材料,刚好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党员预审手续
第十七条 入党主动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育,教化,,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 天,公示范围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学院(部),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看法,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刚好调查核实,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八条 材料齐备,党支部报院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党总支应在《入党主动分子,预备党员培育考察登记表》综合政审栏签署看法,并加盖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分党委)\"四川师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简表\", 发展材料的预审工作,,直属党支部,可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授权发展材料预审.
其次十条 发展党员预审应打算下列材料:
⑴由总支供应的\"四川师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简表\"(加盖总支印章);
⑵《入党主动分子,预备党员培育考察登记表》;
⑶入党申请书;
⑷《党校学员登记表》;
⑸政审材料(父母,爱人等的函调或外调材料);
⑹学****成果单(至少是最近两个学期的);
⑺本人的思想汇报(每个季度一份);
⑻《共青团四川师范高校委员会\"推优\"对象审核表》;
⑼《中共四川师大发展党员公示状况登记表》.
其次十一条 党组织在预审工作过程中应留意以下几种状况:
⑴未经一年以上培育考察的建党对象不发展(特别状况除外);
⑵ 未经县级及以上党校培训,培训时间距发展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培训后不合格者不发展; ⑶未经政审或政审后不合格者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