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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负责管理、经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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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执行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
4、合伙人和合伙执行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合伙的资金;
〔2〕将合伙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
〔5〕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承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5、 合伙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薄。
7、合伙执行人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当。
第五条:合伙执行人的权责利
1、合伙执行人由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产生,其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全体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决定工程的筹备方案和用款方案;
〔4〕制订工程的股本金增减方案;
〔5〕决定工程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股东分工;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7〕统筹安排筹备期间的所有内外事务;
〔8〕统筹安排筹备资金,拥有所有付款和报销凭证的最终签字权。
2、执行合伙企业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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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会议由合伙执行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合伙人。
2、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照持股比例过半数通过意见执行并签字认可。
3、合伙的以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名称〔公司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