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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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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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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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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帐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离岸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按以下比例进行单独监测:
(一)离岸流淌资产与流淌负债比例不低于60% ;
(二)离岸流淌资产与离岸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
(三)对单个客户的离岸贷款和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不得超过该行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四)离岸外币有价证券(蓝筹证券和政府债券除外)占款不得超过该行离岸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量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
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抵补后的外汇净流入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核定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










第十六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离岸负债月平均余额的40%。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向离岸银行申请离岸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根据《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方法》管理。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为非居民向离岸银行供应担保,必需遵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离岸银行依法处理境内抵押物所得人民币须要兑换成外汇的必需逐笔报当地外汇局审批。
其次十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离岸银行业务总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次十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应当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清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说明所筹资金用途、发行方案、还款安排等;
(二)市场分析及可行性报告;










(三)离岸银行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其次十二条 客户开立离岸帐户时必需向离岸银行供应有效文件。
(一)非居民法人客户开立离岸帐户时必需供应下列文件:
1.商业登记证影印本或社团登记证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