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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启示.docx

上传人:xiarencrh 2022/3/21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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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枫桥经验的启示
“枫桥经验”对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的启示
郑重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五十周年(1963年-2013年)。源起于XX省XX县区枫桥镇的“枫桥经验”由最初阶级斗争背景下将“四类分子”(地解决”则有了更为丰富的实践积累和时代内涵。枫桥镇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建设,多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举措,有效解决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有学者将“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不断的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是创建平安中国的重要载体,“枫桥经验”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是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加强司法便民举措,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推进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
诉调对接实现矛盾“源头化解”
“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密切依靠群众,就地解决了大量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囿于司法自身功能的有限性,人民法院只能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难以成为“无限责任公司”。从我国司法制度设计上看,法律规定了调解、仲裁和司法等多种形式来定分止争。因此,要推动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好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明确性质让诉调对接“全覆盖”。诉调对接的调解仍是人民调解,但却是在“诉的背景、诉的引导、诉的管理和诉的保障”下的调解。诉的背景,是指矛盾在正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前的调解;诉的引导,是指对已经诉至法院的纠纷,由法院引导分流到诉调对接中心;诉的管理,是指对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纠纷,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案件一样进行流程管理;诉的保障,则是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有要求的,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调解不成,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防止简单的以调代立、久调不立,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业联动让诉调对接“专业化”。行业联动有利于实现矛盾化解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人民法院与工商局、消保委构建诉调对接工作联动机制;在医患纠纷调解领域,推动第三方化解医患纠纷平台的建设,强化对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促进医患纠纷的诉讼外化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物业、农村土地承包等领域与交警、工会、房地、农委等主管部门加强诉调对接,深入推进行业联动化解矛盾机制的建设,争取更多参与纠纷化解的主体、拓宽纠纷解决的渠道,实现纠纷解决主体多元化,途径、方法多样化。
机制建设让诉调对接“见实效”。要发挥人民法庭、社区巡回审判点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基层,以“两庭一所”为依托,以综合治理网络为平台,建立诉调对接分中心,利用专职法官、人民调解员、村镇、社区干部等多种资源,就地化解矛盾。工作力量要不断向基层法院、立案信访接待一线倾斜,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和预防工作向社区、村组延伸。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有效化解“无案号”矛盾案件。
齐抓共管推动矛盾“多元化解”
“枫桥经验”重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对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的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