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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超过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须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须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三)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半天,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长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四)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依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根据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其次个月起根据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办事处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允、公正、注意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评分为100分制,领导考核占30分,社区评议占30分,办事处各科室长评议占20分,聘用人员互评20分。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实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90分以上)、合格(考核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考核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考核70分以下)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如两年连续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干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刚好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样,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样看法的,原合同接着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办事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峻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违反安排生育政策,工作和生活中作奸犯科,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惩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其次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其次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一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