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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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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sunhongz9 2022/3/2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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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方法
发文机关:
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
医师执业注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实;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实;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
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
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 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预防、
考核结果证实;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 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实.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 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 0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方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 并经测试合格,方可依照本方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 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 当按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 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
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 损坏的?医师执业证
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
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 0日内 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分的;
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的;
〔四〕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测试仍不合格的;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 0日内 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