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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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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火灾发生时,刚好组织职工疏散危困群众,扑灭火灾,爱护火灾现场,帮助调查火灾缘由;
(八)主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防火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当。
第九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应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平安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二)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已经设置的,应限期改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须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应设专职消防队:
(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急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爱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组建单位应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和组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报请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担当。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以及乡、村,可以建立由职工或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制定教化训练安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火警调动和灭火指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地从事消防平安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消防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城镇应制定消防总体规划。消防平安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城镇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须要的,应进行改建、增建。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予以限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占用。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从事现代消防设施设备工程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修理保养的人员,必需经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必需取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从事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必需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详细方法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