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属地党委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由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
1.发生死亡 2 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
1.年内发生 2 起死亡 2 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况约谈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
约谈会议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约谈中央驻临企业(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驻临单位和市管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况确定约谈领导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