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联系人:.王书增主任
李亚安科长
汪敏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
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第2—5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2—6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
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等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2—7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包
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2—8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主、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步行街和专用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2—9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货运站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海港、河港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和河港用地。
五、机场用地(T5):民用和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2—10条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直接用于军事等目的的军事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用地。
三、保安用地(D3):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2—11条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级单位内的水域。
二、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三、园地(E3):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林地用地(E4):生长乔木、林类、灌木、沿海红林等林木的土地。
五、牧草地(E5):生长牧草的土地。
六、村镇建设用地及村镇居住用地(E6):
.村镇建设(E6)为: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E61)为: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