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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者旅客运输,严峻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峻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规定运输危急化学品,危及公共平安的。
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干脆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
二、《道路交通平安法》对醉驾的惩罚
第九十一条其次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相关司法说明对醉驾的惩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惩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1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峻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运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峻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行为的;
(六)躲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惩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惩罚金,应当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看法等状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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