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定其老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老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老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指导老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xx教化行政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托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老师资格。
在未受xx教化行政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托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老师资格,根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xx教化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老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化行政部门和受托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老师资格认定申请。详细受理期限由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老师资格,应当提交老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老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状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的高等学校应当刚好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老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xx教化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n bsp;第十六条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老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老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老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老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化教学实力;依据实际状况和须要,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化学、心理学等课程。
老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老师资格证书由xx教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老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老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老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老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老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老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丢失老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其老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撤销其老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的;
(二)品德不良、羞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老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